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住所地拜城县胜利路32号。
负责人:苏杰,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艾买尔,系该行三部个人客户经理(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张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交通路9号(华特宾馆2号楼4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瑛,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丽、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丽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于2021年9月2日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24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