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888324998J。
负责人:龚飞龙,男,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严兴旺,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严兴旺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严兴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严兴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兴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严兴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14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但该房产是农村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其余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严兴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严兴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严兴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4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