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能辉,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陈某2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陈某2的户籍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但根据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和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证实被告陈某2自2018年4月1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至今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被告陈某2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陈某2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