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与南干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27671656107G.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贝,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张梅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白雷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张梅书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盛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座13层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41010112477701J。 法定代表人:苌生举。

审理经过

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梅书、白雷杰、河南盛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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