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与南干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27671656107G.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贝,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张梅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白雷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张梅书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盛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座13层1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41010112477701J。 法定代表人:苌生举。
审理经过
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梅书、白雷杰、河南盛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