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4月30日对原告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兴城建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平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七行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沪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第七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7,785.34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8,78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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