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慈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肖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高明会,女,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其他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肖慈豪诉被告肖奎、高明会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肖慈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慈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慈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肖慈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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