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奎,男,汉族,1987年8日26生,云南省陆良县人,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陆良县。
被告:张明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念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曲靖市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奎诉被告张明良、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奎与被告张明良、念鹏在案件受理后,因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奎撤回对被告张明良、念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