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福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袁满明,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崇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曹柏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朱大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顾红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福民与被告朱崇林、曹柏侠、朱大力、顾红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民、被告朱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柏侠、朱大力、顾红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四被告系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2017年1月11日,四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在原告处借款24,000.00元,四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四被告推拖至今。现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崇林辩称:欠款属实,张福民没有要求我出具欠条,当时我身体不好,是我主动出具的欠条,还给了2,000.00元钱算作利息。欠条是我写的,我妻子和儿子、儿媳先按的手印,之后我把他(她)们的名字写上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曹柏侠、朱大力、顾红朵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前,被告朱崇林欠原告张福民24,000.00元。2017年1月11日,原告找被告朱崇林索要欠款时,被告朱崇林认为自己身体不好,为了保证偿还张福民此笔款项,给张福民出具欠条一枚,让其妻子曹柏侠、儿子朱大力、儿媳顾红朵在欠条上借款人处按了手印,注明如朱崇林因病还不上,由妻子曹柏侠、儿子朱大力、儿妻顾红朵代还。之后,四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崇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朱崇林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曹柏侠、朱大力、顾红朵在欠条上借款人处按手印,属于债务加入,说明三被告同意和被告朱崇林共同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崇林、曹柏侠、朱大力、顾红朵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张福民借款2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福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0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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