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唐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
审理经过
原告冉唐春与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冉唐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冉唐春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俊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琛 书 记 员 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