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咸阳永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4929884X。
法定代表人:高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晖,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娇,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631805J。
法定代表人:赵晓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娟,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咸阳永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晖及李月娇、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直接影响定向开发合同的效力和实际履行状态,也对双方具体违约责任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66元退还上诉人咸阳永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葆
审判员 王 磊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赵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