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光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曹松江,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康丽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康光旭与被告康丽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康光旭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光旭自愿撤回对被告康丽霞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光旭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康光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