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营口市。
原告:姜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营口市。
被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营口市站前区东升路41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40652846。
法定代表人:付铁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兰、姜威与被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丽兰、姜威对被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其余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