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乙奴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司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户籍地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隽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8YE34R。

法定代表人:杨冰心。

审理经过

原告肖乙奴四与被告青海隽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捷运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乙奴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隽捷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乙奴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3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至同年8月12日期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驾驶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2000元。同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37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隽捷运输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日至同年8月12日期间原告肖乙奴四在被告隽捷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同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有员工肖乙奴四(身份证号XXX),自2020年7月1日-8月12日为青海隽捷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每月12000.00元,工资合计16800,扣除借计3400,归还垫付款370,应付未付工资及费用共计13770.00,待公司账务清理完毕后结算。特此证明”,该欠条中盖有隽捷运输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劳务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乙奴四为被告隽捷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与其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3770元,应当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拖欠劳务费数额的确认,且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37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隽捷运输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了答辩的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青海隽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肖乙奴四劳务费13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3元,由被告青海隽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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