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徐梦薇,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祥与被告徐梦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忠祥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忠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刘忠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兆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