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铺镇双溪村雄胜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金欣,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68号御景园5栋-010104、-020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瑞,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 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