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雪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胜村。
法定代表人:张宏昌,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工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柏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金城房屋拆迁承办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计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尚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兰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雪娜因与被申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七台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七台河市金城房屋拆迁承办有限公司、宁尚菊、蔡立敏、蔡兰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9民终12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0]23000000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