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市奔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欣怡商住区16-5-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3395193T。 法定代表人:陈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小帮手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孤庄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6652687652。 法定代表人:高小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市奔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小帮手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回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