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永军,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辽132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以(2019)辽13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曾获表扬4次、考核分300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永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