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方前,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304197004272416,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张小楼矿1号。
被执行人:陈少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32419761224019X,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文学北路*号
*幢*单元*室。
被执行人:车苏丽,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324197009142448,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文学北路*号*幢*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方前与陈少华、车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协商还款计划,因协商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324执恢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