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王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不动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323执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米一漫

审  判  员   辛奇霞

审  判  员   赵义云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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