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外砂加达盛纱店,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汕汾公路南侧轻工厂房一楼4-5号。
负责人:谢欣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李少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汕头市龙湖区外砂加达盛纱店与李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507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