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心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马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孙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心清与被执行人马树林、孙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马树林、孙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心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期内剩余利息52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其他费用包含保险费、律师代理费);二、张心清有权对马树林提供抵押的青岛市市北区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张心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3元,由两被告负担4272元,张心清负担381元;申请费1520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900元,由两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马树林、孙爱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心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0月16日、12月20日、2021年1月18日、3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3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9)鲁0202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