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1536号A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红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哈仲网裁字第20018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红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张红丽人民币45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