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三山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三山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24ME2886352F。
法定代表人:张立兵,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娟,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立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泽祥,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三山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山峪村)与被告张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山峪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被告张立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泽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平阴县榆山街道三山峪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3745元及利息(利息以73745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村的村民,1997年3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每年断断续续向原告还款126255元,剩余73745元借款至今尚未偿还,故原告诉至贵院,诉求如前。
被告辩称
张立水辩称,1997年8月24日,原告承包了平阴县平阴镇石横电厂二期灰坝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电厂运渣道路工程”后,又转包给被告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贷款到期,便于1997年3月23日借原告2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由于是公款,原告时间不久便以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扣款用于抵顶借款,即由被告打条原告入账,实际上不支付款项。其中1997年4月1日扣3万元;4月18日扣2万元;5月21日扣3万元;8月31日扣1.5万元;9月2日扣13756元,合计扣款108756元,截止1997年9月2日原告预付13756元工程款时,双方表示工程款和借款20万元本息全部抵销。退一步讲假设借款没有抵销,原告扣工程款归还借款时,就到了还款时间,但原告自1997年9月2日至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至今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3月23日张立水向三山峪村借款20万元,月利息2%,张立水在借款收据单中签名。后张立水偿还了部分借款,截止2007年元月6日后在村委会账目中仍显示张立水尚欠借款本金73745元。在上述借款期间,张立水承包了平阴县平阴镇石横电厂二期灰坝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运渣道路施工,该指挥部将工程款支付给三山峪村后,三山峪村再支付给张立水,该工程三山峪村尚欠张立水部分工程款。另外,张立水平时还经常给三山峪村干一些零星工程,三山峪村一直没有支付过张立水工程款。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三山峪村后来未再就张立水所借款项的剩余部分向张立水催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收据四份、现金支出单五份、本院(2021)鲁0124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提交的“电厂运渣道路工程量核实”清单一份、现金支出单复印件五份、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立水曾向三山峪村借款20万元,以上事实清楚。现三山峪村主张张立水尚欠其借款73745元,张立水主张已用工程款进行了抵顶,针对该焦点问题,三山峪村时任书记李宗汤和会计李宗海陈述,三山峪村尚欠张立水施工的石横电厂灰坝运渣道路部分工程款,另外张立水给三山峪村干的一些零星工程工程款也未支付,因双方互有欠款,故对剩余借款也没有催要。本院认为,上述有关事实的陈述含有用工程款抵顶欠款的意思表示,是否已全部抵顶完毕,本院无从查实。针对张立水提出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形成时间至今已24年之久,根据三山峪村账目记载,2007年元月6日后,张立水未再还款,三山峪村也未再向其催要,根据时任书记李宗汤和会计李宗海的陈述,2011年4月12日张立水因三山峪村欠其院内路面硬化及部分修路工程工程款与三山峪村核对账目时,三山峪村曾向张立水提出过借款欠款的事宜,但张立水没有与其核对该欠款而是跑掉了,张立水的行为有不同意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假设欠款属实,三山峪村也应意识到此时其权利已受到了侵害,时至本案起诉之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三山峪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三山峪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3元,减半收取822元,申请费310元,由原告平阴县榆山街道三山峪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