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春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芳,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宜通金茂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27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姚丽萍,董事长。 第三人:刘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唐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姚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陈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宜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朝阳佳丽饭店内B-137室。 法定代表人:姚丽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春盛与北京宜通金茂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金茂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2执1021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春盛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浩、唐铖、姚丽萍、陈阳、宜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李春盛称,请求追加宜通金茂公司的现股东刘浩、唐铖、宜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原股东姚丽萍、陈阳为(2020)京02执102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执行刘浩、唐铖、姚丽萍、陈阳、宜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事实及理由为:李春盛与宜通金茂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李春盛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206号调解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以(2020)京02执1021号立案受理。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宜通金茂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宜通金茂公司股东刘浩、唐铖、宜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仍有895万元未实缴出资,其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宜通金茂公司原股东陈阳、姚丽萍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并且受让方属于姚丽萍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追加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李春盛与宜通金茂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李春盛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20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京02执1021号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宜通金茂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京02执10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调字第020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查过程中,根据李春盛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与刘浩、唐铖、姚丽萍、陈阳、宜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并送达追加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李春盛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与刘浩、唐铖、姚丽萍、陈阳、宜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故本案应当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京02执异123号案件的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奕良 审 判 员  连 强 审 判 员  姜高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鹏志 书 记 员  龙泽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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