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润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利,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仕琴,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842号裁决书,受理贵州汇润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汇润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余款337500元及违约金。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 三、对本院诉讼阶段保全的资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涉及的诉讼案件较多,保全资产不宜单独处置,为集中统一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 五、已将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8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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