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良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镐文,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A08-A10号。
法定代表人:郝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君,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彬,该公司法务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汤良曲因与被上诉人儋州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良曲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汤良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汤良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上诉人汤良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沈美萍
审判员 何昌恩
审判员 王天琳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白 黎
书记员 刘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