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云沁路15号1幢1层、2层,2幢。
法定代表人:YannickPierreHubertFierl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巩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杨成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成飞价值118029.2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118029.29元(户名: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12××××441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29.29元(户名: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12××××4418);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成飞名下银行存款11802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10.15元,由金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