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19)兵1101执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保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国立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834号6号楼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586G41。

法定代表人:黄**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国立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王保同与被执行人新疆国立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黄**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保同于2019年11月7日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保同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19)兵1101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张高豫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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