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天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张正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王梅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天林与被执行人张正钧、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正钧、王梅芳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正钧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等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梅芳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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