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昌民,男性,****年**月**日出生,住绥棱林业局五四林场。 被执行人邵占林,男性,****年**月**日出生,住绥棱林业局五四林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尚昌民与邵占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凤琴 审判员 佟宝林 审判员 姜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