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5664950736,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5号(建设路与诚朴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张小娜,女性,****年**月**日出生,411327198204103723,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豫0403执1530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冻结了账号:085e9858efc7640971a7e7cb1@wx.tenpay.com人民币1260.36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8,人民币,32038.4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原分理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0591121013192510001,人民币,100691.21,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沁园分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0591130003258940001,人民币,60007.33,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园小区分理处,交通银行账户:62×××05,人民币,1106.02,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账号:085e9858efc7640971a7e7cb1@wx.tenpay.com人民币1260.36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8,人民币,32038.4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原分理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0591121013192510001,人民币,100691.21,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沁园分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30591130003258940001,人民币,60007.33,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园小区分理处,交通银行账户:62×××05,人民币,1106.02,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