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1与被告庞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庞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庞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安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