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仵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原告:祝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剑,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元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祝德龙、仵建国与被告张松、赵元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17日,原告祝德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祝德龙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