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对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王彦兴、高宁虎、唐天颖、包金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晋0110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2021)晋0110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203742元、逾期利息207453元,共计1411195元(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已付的保证金9800元在付款时予以核减),被告王彦兴、高宁虎、唐天颖、包金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补正为“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神州通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203742元、逾期利息207453元,共计1411195元(被告山西杰仕达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已付的保证金98000元在付款时予以核减),被告王彦兴、高宁虎、唐天颖、包金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莹
书 记 员 张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