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农,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15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衡南检刑诉〔20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肖某1因田地问题发生争吵。肖某某准备打肖某1,肖某1便举起耙子要打肖某某,肖某某用手抓住耙子,用力推肖某1,两人一起摔倒,肖某某摔在肖某1身上,即起身坐在肖某1身上,将耙子横在肖某1胸部位置,用力按压,并用拳头殴打肖某1。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1左侧第5前肋及左侧第6肋(新发)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肖某1达成和解协议,肖某某一次性赔偿肖某1医药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意见
请求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可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
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