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桐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胡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桐音与被告胡海军、张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肖桐音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肖桐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肖桐音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肖桐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玲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