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山西恒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德和优郡10幢1单元12层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1000MAOHGT5HXM。

法定代表人:赵军,执行董事。

被告

白建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李永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叶桃锁,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住××。

案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建党、李永芳、叶桃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96.6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计算方式为自被告欠息之日起即2020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4倍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建党、李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恒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96.6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叶桃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元,由被告白建党、李永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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