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44337028N,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项彦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在抚顺银行73×××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6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