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赵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兴平诉被告赵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刘兴平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兴平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兴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 明
人民陪审员 梁恩波
人民陪审员 张 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