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生效的(2016)黔06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燕缴纳罚金2,000.00元。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燕于2021年7月29日主动履行200.00元,剩余罚金1,800.00元被执行人李燕承诺分期履行,即从2022年8月起每月28日前缴纳罚金2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628执116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履行,人民法院可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