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红霞,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原住唐河县,现在信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红霞与被执行人刘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明未自觉履行,郭红霞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明履行(2018)豫13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明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信部门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郭红霞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法院执行,郭红霞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152000元没有实现。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经本院向申请人郭红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将刘明的财产情况以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郭红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尹 浩 执行员 陈俊英 执行员 胡祥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