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刘宝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王银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光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洋、刘宝石与王银银、王光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光稀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光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蒲桥营业所银行存款27661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