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延辉,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齐春强,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杜泉英,女,住山东省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延辉与被申请人齐春强、杜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春强、杜泉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为408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齐春强、杜泉英名下的银行存款408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颜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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