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光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
被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祝熙明,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光元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胡光元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光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光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胡光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