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众立云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508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芳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众立云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瑞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众立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逵旁到庭参加诉讼,上瑞建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众立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瑞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48 339.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为30 3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瑞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通过线上洽谈、传递及快递邮寄方式达成并签订《鼎龙湾某项目公寓(西区*号楼、东区*号楼)智能化工程线缆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上瑞建筑公司按批次向众立云公司采购线缆货物,由众立云公司将货物运至上瑞建筑公司所承接的广东省某工程工地交给上瑞建筑公司指定代表甄某某签收。后众立云公司根据上瑞建筑公司的采购要求,通过其上游供货单位某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将第一批200箱货物运至指定收货地址,上瑞建筑公司将该批货款支付完毕。2019年5月份,根据上瑞建筑公司第二次采购要求,众立云公司亦将第二批货物280箱于2020年5月17日运至上述地点交由甄某某签收,后众立云公司按约开具发票,但上瑞建筑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批次货款。众立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上瑞建筑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众立云公司提交的《鼎龙湾某项目公寓(西区*号楼、东区*号楼)智能化工程线缆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载明:上瑞建筑公司为买方,众立云公司为卖方,工程名称:鼎龙湾某项目公寓(西区*号楼、东区*号楼)智能化工程,工程地址:广东省某公寓,卖方按合同约定出售给买方的线缆及技术资料等与买卖标的相关的所有资料。货物数量:本合同的供货数量为按批次数量。货物规格型号: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规格型号详见附件《清单》。供货时间:卖方应将本合同约定之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工程现场,并承担运输费用的责任。买方指定甄某某先生为买方的代表,代表买方具体办理收货、验货等工作,代表买方签字确认供货清单、验收单等文件。合同订立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该合同附件一弱电网线报价清单载明材料名称为六类非屏蔽电缆(网线),规格型号为(普天)HSYV-6 4*2*0.57,单位为米,单价为1.737元。注明以上报价包含:税费13%、包装费、运输费,只供应材料不包含安装费;确认单箱网线数量为305米/箱。庭审中,众立云公司称,其盖章后将该采购合同快递给上瑞建筑公司,但上瑞建筑公司没有盖章后回传给众立云公司。
众立云公司提交的某楼宇智能有限公司两张送货单(以下简称送货单)均显示:客户名称为众立云公司,联系人为甄某某,送货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存货名称为室内六类非屏蔽4对线缆,规格型号为HSYV-6 4*2*0.57,包装规格为305米/箱,数量各为100箱。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5日,上瑞建筑公司分别向众立云公司转账支付52 978.5元、53 021.5元。众立云公司称,上瑞建筑公司支付的两笔款项共计106 000元,系支付的上述两张送货单上200箱货物(305米/箱),按照合同附件一中单价1.737元/米计算的货款。2019年5月5日,众立云公司向上瑞建筑公司开具106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双方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发货及付款等义务。
众立云公司提交的2019年5月17日的送货单显示:客户名称为众立云公司,联系人为甄某某,存货名称为室内六类非屏蔽4对线缆,规格型号为HSYV-6 4*2*0.57,包装规格为305米/箱,数量为280箱。货物签收处有“甄某某”签名字样。
2019年5月21日,众立云公司向上瑞建筑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均为74 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众立云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称,2019年4月30日,众立云公司员工将涉案采购合同发送给上瑞建筑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某。2019年5月22日,众立云公司在微信中称:“早,王总,发票已经寄出去了,注意查收。”上瑞建筑公司回复:“好的……发票到了给你走流程。”2019年10月28日,众立云公司通过微信将催款函、对账单发送给上瑞建筑公司。上瑞建筑公司称:“催款单已经发给领导了,刚才在谈事情了。”该对账单载明订购明细为室内六类非屏蔽4对线缆,规格型号为HSYV-6 4*2*0.57,数量为280箱,单价530元,金额为148
400元,备注2019年5月21日已开票金额。
经询问,众立云公司同意针对送货单上280箱货物,按照305米/箱,单价1.737元/米计算的148 339.8元主张尚欠货款,此外,双方对违约金没有进行约定。
上述事实,有众立云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快递存根、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上瑞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众立云公司提交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7日的送货单证明向众立云公司发送室内六类非屏蔽4对线缆货物,规格型号均为HSYV-6 4*2*0.57,数量分别为200箱、280箱,上瑞建筑公司已将200箱货物的货款106 000元付清,尚欠280箱货物的货款至今未付。针对第二批货款,众立云公司已于2019年5月21日向上瑞建筑公司开具总金额为148 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微信向上瑞建筑公司发送催款函、对账单,向其催要该笔货款148 400元。故对众立云公司要求上瑞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48 33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对众立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广州市众立云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8 33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众立云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