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清山,男,汉,****年**月**日出生,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付贤华,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清山诉被告付贤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清山撤回对被告付贤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清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雪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芝芝 书 记 员 张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