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程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周欣与被告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巧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欣诉称:2017年3月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3万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在被告的催讨下,被告才于2018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承诺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程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欣与被告程俊在西藏相识,原告还曾帮被告做事。2017年3月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将3万元现金当天交付给被告,当时并未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2018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注明:“今借到周欣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30000),此款系2017年3月1日借款至今,不计息但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否则一切后果程俊自负,欠款人程俊,身份证号:420222196411××××”。此后,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向被告催款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短信催讨记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程俊收到原告周欣的3万元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周欣要求被告程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欣借款本金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程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