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史开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建明与史开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史开华向申请执行人何建明支付退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6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57元,但被执行人史开华未履行。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何建明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史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史开华的财产状况,经查,其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天南路支行、工商银行喀什市人民西路第一储蓄所有部分存款,已依法冻结、划拨,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9557.99元;其其他银行或网络资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开户,已查询到的银行账户被本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史开华在自然资源部无预告登记、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备案信息,因其户籍地在喀什市,故本院委托喀什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其在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车产(号码号牌:×××,车辆品牌:传祺牌),但本院未实际扣押,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车产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其在国家税务总局无纳税信息、领购专票及普票情况;其于2019年5月8日成立了泽普县老史惠宜家超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泽普县老史丽都大酒店(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均已于2020年6月18日注销登记;其名下亦无证券(沪市、深市、股转系统)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史开华在民政部无婚姻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建明,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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