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金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江城市花园小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3190300846。

法定代表人:王跃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邹政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秋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金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物业)与被告邹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辉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邹政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510元、车库费340元,共计58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相应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邹政华在2007年3月8日入住永江城市花园小区。2015年7月1日,经永江业主委员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金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永江城市花园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为此原告全面履行服务义务,而被告从2018年7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拖欠2年半的物业费、车库费共计5850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被告在金辉物业服务期间拒交物业费,影响恶劣,交费的业主要求起诉被告,被告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及原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邹政华辩称:一、电子对讲门损坏超过五年,业主多次反映,物业未予以维修,影响业主生活;二、楼道内易燃杂物堆积,墙面大面积脱落,没有清理和维修。物业管理不善,楼道墙壁小广告众多;三、业主住宅及车库大面积漏雨发霉,无法正常停车及收益。答辩人认为在原告没有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邹政华系永江城市花园小区业主。2017年7月1日原告与营口市永江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永江城市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小区内业主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对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清洁服务;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对停放小区内车辆(包括自行车)进行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防服务等内容,服务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电梯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车库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业主应当按半年交纳物业费,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为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前交纳,超过此期限应该交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9年原告与营口市永江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永江城市花园”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延续1年”,其余合同主要内容同上。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物业费5510元、车库费340元。被告家中对讲门无法正常使用,阳台自2020年6月开始脱落,车库漏水问题未能得到彻底解决。另外小区楼道存在杂物堆放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关于被告提出的对讲门无法正常使用、阳台脱落、车库漏水及楼道内杂物堆放等问题,原告已经在积极解决,而被告所在小区建成多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不足在提供服务方面制约了原告,对此业主应当对物业公司给予一定谅解,尽可能地看到其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努力和付出,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小区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应当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亦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问题,督促物业公司改进服务,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唯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方能营造更加和谐的小区环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违约金,原告诉请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邹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金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5510元、车库费3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